即使您已懷孕,您仍可乘搭芬蘭航空航班,但會有以下限制:
- 如果飛行時間超過 2 小時,單胎妊娠的孕婦在第 36 週(35 週 + 6 天)完結前仍獲允許乘搭航班。
- 如果飛行時間為 2 小時或以下,單胎妊娠的孕婦在第 38 週(37 週 + 6 天)完結前仍獲允許乘搭航班。
- 如果是多胎妊娠,在第 32 週(31 週 + 6 天)完結前仍獲允許乘搭航班。
如果飛行時間超過 6 小時,您需要在懷孕第 32 週後向我們提供醫生證明書。否則,我們建議您攜帶主診醫生或助產士發出的信函或聲明,以證明您的懷孕進度正常。
如果有妊娠併發症風險,您需要向我們提供 MEDIF 表格。
主診醫生或助產士*發出的信函或聲明應確認:
- 您懷有單胎還是多胎
- 您的預產期 (EDD) 在何時
- 您沒有懷孕併發症
此信函的發出日期應盡可能貼近旅程日期,並涵蓋整個旅程(出境和回程),前提是您在旅程期間不需要任何醫療護理。
*) 在芬蘭、丹麥、挪威和瑞典,證明書亦可由助產士或婦產科診所護士簽署。
如何提供醫生證明書?
如果您在懷孕第 32 週之後乘搭長途航班(飛行時間超過 6 小時),您必須填寫特別協助表格,並向我們提供醫生證明書,以證明您的懷孕進度正常。在芬蘭、丹麥、挪威和瑞典,證明書亦可由助產士或婦產科診所護士簽署。
請填寫表格,並於航班出發前最少 72 小時向我們發送證明書。
請注意,如未有上述批准,我們不可接受您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