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行李運送的一般條件
本《一般運送條件》是唯一對 Finnair Oyj 具有約束力的一般條件。其他承運方已簽發之一般運送條件,或與本《一般運送條件》有所不同,並且適用於該承運方的航空運送情況。
第一條:定義
第二條:適用性
第三條:機票
第四條:票價、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
第五條:預訂
第六條:辦理登機手續及登機
第七條:拒載及運送限制
第八條:行李
第九條:時間表及非正常情況
第十條:退款
第十一條:機上行為
第十二條:額外旅程安排
第十三條:行政手續
第十四條:接續承運方
第十五條: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索償及訴訟時限
第十七條: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詮釋
第十九條:修改及豁免
第一條:定義
閱讀這些條款時,請注意:
「我方」是指 Finnair Plc。
「閣下」是指根據機票在客機上載運或將要載運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另請參閱「旅客」定義)。
「協議中途著陸點」是指機票或在我方時間表中,顯示之除出發地、中途停留站及目的地外的地點;這些地點是預定的技術停留地點,或因航班及 / 或航線客機變更而安排的預定停留地點。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是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三個字元或字母。
「授權代理商」是指由我方任命,代表我方銷售航空運送服務的旅客銷售代理商。
「行李」是指閣下於旅程中攜帶之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包括託運行李及非託運行李。
「行李託運」是指機票中與閣下託運行李運送之有關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僅用於識別託運行李的文件。
「承運方」是指我方以外的其他航空承運方,其航空公司代號出現在閣下的機票或聯票上。
「託運行李」是指我方代為保管、並已為其簽發行李託運的行李。
「登機截止時間」是指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限,閣下必須在該時限內完成登機手續並獲得登機證。
「合約條件」是指包含在閣下的機票或行程 / 收據中或隨附的聲明,並作為參考之運送條件及須知。
「聯票」是指為閣下簽發,並與另一張機票有關的機票;這些機票共同構成一則運送合約(視乎情況而定)。
「公約」是指下列任何一份適用文書:
(i) 《蒙特利爾公約》(1999)
(ii)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關於若干國際航空運送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iii)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iv) 經 1975 年《蒙特利爾一號附加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
(v) 於海牙經《蒙特利爾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 修訂的《華沙公約》;
(vi) 於海牙經《蒙特利爾四號附加議定書》(1975) 修訂的《華沙公約》;
(vii)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1961)(簡稱《瓜達拉哈拉》)。
「憑證」是指紙質航空憑證及電子憑證,每張憑證都賦予指定旅客以憑證上標示的特定航班旅行之權利。
「損害」包括由於我方執行或與之有關的附帶運送或其他服務引起的旅客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遺失、部分遺失、盜竊或其他損害。
「天」是指曆日,包括一星期全部七天;但若為通知之目的,則不計算發出通知之日;若為確定機票有效期之目的,則不得計算機票發行日或航班開始的日期。
「電子憑證」是指我方數據庫中保存的電子航班機票或其他有價文件。
「電子機票」是指我方或代表我方簽發的行程/收據、電子憑證,以及登機文件(如適用)。
「航空憑證」是指機票上注有「可通過」標記的部分;如為電子機票則指電子憑證,該處註明閣下有權被運送的特定地點。
「不可抗力」是指閣下無法控制的異常及不可預見的情況,即使已採取所有適當的注意措施,亦無法避免其後果。
「行程/收據」是指我方簽發予以電子機票出遊的旅客之文件,當中包含旅客姓名、航班資訊及須知。
「旅客」是指根據機票在客機上載運或將要載運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另請參閱「閣下」定義)。
「旅客憑證」或「旅客收據」是指機票上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簽發的部分,該部分經已標記,最終會由閣下保留。
「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停留站」是指除協議中途著陸點外,在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某個時刻,在行程中的預定停留地點(根據國際航空運送協會不時有效的標準,閣下將於該處停留最短時間)。
「價目表」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收費及/或相關的運送條件,此類資訊將於有需要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機票」是指在各種情況下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簽發、標題為「旅客機票及行李檢查」的文件或電子機票,並包括合約條件、須知及憑證。
「非託運行李」是指託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條:適用性
2.1 概括
除第 2.2、2.4 及 2.5 節另有規定外,我方之運送條件僅適用於機票託運框中註明我方名稱或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航節。
2.2 包機營運
如根據租賃協議進行運送,本運送條件僅在通過引用或其他方式併入租賃協議或機票的範圍內適用。
2.3 代碼共享
我方在特定服務上與其他承運方設有「代碼共享」安排;亦即即使閣下透過我方進行預訂並持有機票,而機票上的承運方為我方名稱或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客機亦可能由其他承運方營運。如適用此類安排,我方將於預訂時告知閣下營運客機的承運方。
如代碼共享航班受美國旅客保護規則約束,承運方的停機坪延誤應急計劃應適用於此類代碼共享航班。
2.4 凌駕的法律
這些運送條件適用於任何情況,除非其與我方的價目表或適用法律有所抵觸。在此情況下,應以相關價目表或法律為準。
如這些運送條件中的任何規定在任何適用法律下無效,其他規定仍然有效。
2.5 凌駕規定的條件
除本《運送條件》中另有規定外,如本《運送條件》與我方可能針對其他特定主題制定的任何其他法規不一致,則以《運送條件》為準。
第三條:機票
3.1 一般規定
3.1.1 我方將僅向機票上註明的旅客提供運送,並且或會要求閣下提供適當的身份證明。
3.1.2 機票不得轉讓。
3.1.3 部分以折價出售的機票或不能部分或全部退款。閣下應該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票價。閣下可確保有購買適當的保險,以承保必須取消機票的情況。
3.1.4 如閣下擁有上文第 3.1.3 節所述的機票,且完全未使用,並且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出遊,我方將為該部分的票價提供退款;但前提是閣下必須及時告知我方,並提供此類不可抗力的證據,否則即無法退款,並不能以閣下的旅遊保險承保。該退款將會扣除合理的管理費。此外,如退款金額少於 100 歐元,則不予退款。
如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 7 日或之前預訂機票,閣下可以在完成預訂後 24 小時內取消,而無需支付退款費用。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
3.1.5 機票由始至終為發行承運方的財產。
3.1.6 除電子機票外,除非閣下出示包含該航班航空憑證的有效機票,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的航空憑證及旅客憑證,否則閣下無權搭乘航班。此外,如所提供的機票已殘損,或遭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商以外的組織更改,閣下則無權接收運送服務。就電子機票而言,除非閣下提供肯定的身份證明,並且已經以閣下的名義正確簽發了有效的電子機票,否則閣下無權乘搭航班。
3.1.7(a) 如閣下遺失或損壞機票(或部分機票),或未能出示包含旅客憑證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空憑證之機票,我方將按閣下要求發出新機票替代該機票(或部分機票)。前提是當時有明確證據顯示我方已針對該航班簽發有效機票;閣下亦需簽署協議,同意就任何費用及損失向我方償還我方或另一承運方因機票被誤用所遭受的任何合理招致的費用及損失,金額以原機票的價格為限。我方不會向閣下申索因我方自身疏忽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簽發承運方可就此服務收取合理行政費,除非遺失或毀損是由於簽發承運方或其代理商的疏忽所致。
3.1.7(b) 如沒有此類證據,或閣下未簽署此類協議,簽發新機票的承運方或會要求閣下支付更換機票的全額價格,並需於原始簽發承運方確定有關遺失或損壞的機票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尚未使用,才能發出退款。如在有效期屆滿前找到原本的機票,上述退款將於閣下交還機票予發行新機票的承運方時處理。
3.1.8 機票帶有價值,閣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機票,確保不會遺失或被盜。
3.2 有效時間
3.2.1 除非機票、本運送條件或適用的價目表另有規定(或會限制機票的有效性,有關限制會顯示於機票上),否則機票將於以下情況生效:
3.2.1.1 (a) 自簽發之日計起一年內;或
3.2.1.1 (b) 以在出票之日起一年內的首次出遊為準,自首次出遊之日計起一年內生效。
3.2.2 如在閣下要求預訂時,由於無法確認預訂而導致閣下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出遊,該機票的有效期將延長,或者閣下或有權根據第 10 條要求退款。
3.2.3 如閣下在開始旅行後,因疾病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旅行,我方或將閣下的機票有效期延長至閣下適合旅行的日期,或該日期後第一班航班,而已支付票價的服務艙等中有可用空間。此類疾病必須由醫生證明。如機票中剩餘的航空憑證或(就電子機票而言)電子憑證涉及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站,則該機票的有效期可自該文件上顯示的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此情況下,我方將同樣延長閣下的隨行直系親屬之機票有效期。
3.2.4 如旅客在途中死亡,隨行旅客可獲豁免最短停留時間或延長有效期,從而更改機票。如已開始旅行的旅客之直系親屬死亡,可以同樣方式修改該旅客及同行的直系親屬之機票。收到有效死亡證明後,應立即進行任何此類修改,並且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自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
3.3 憑證順序及使用
3.3.1 閣下購買的機票僅對機票上顯示的運送服務有效,從出發地經由任何協議中途著陸點到中途停留站(如有),前往最終目的地。閣下所支付的票價為根據我方價目表而定,並用於機票上顯示的運送服務。該為我方與閣下簽訂的合約之重要組成部分。如未有按照憑證中提供的順序使用所有憑證,機票將不被接納並停止生效。此外,機票應被完全使用。
3.3.2 如閣下想對運送服務作出任何方面的更改,例如出發地、目的地、回程或出發時間,必須提前與我方聯繫。我方將會重新計算新票價,閣下可選擇接受新價格,亦可選擇保留原來的運送服務。若由於不可抗力而需要對運送服務作出任何方面的修改,則須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與我方聯繫,我方將於合理範圍內盡力運送閣下至下一個中途停留站或最終目的地,而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3.3.3 若閣下在未經我方同意的情況下更改運送方式,我方將為閣下的實際旅行評估正確的價格。閣下必須補交已支付的價格與適用於經修改的運送總價格之間的任何差額。有關差額可追溯收取。閣下尚未使用的憑證並沒有價值。
3.3.4 請注意,雖然部分類型的更改不會導致票價有變,但更改出發地等其他類型的更改(例如若不乘坐第一部分航班)或改變旅程方向,可能會導致價格上漲。大部分票價僅適用於機票上顯示的日期及航班,可能根本無法更改,或僅於支付額外費用後有效。
3.3.5 機票中包含的每張航空憑證都可在已預訂艙位的日期及航班上按照服務等級進行運送。如最初發行機票時未指定預訂,之後或會根據我方的價目表及所要求航班上的可用空間情況預留空間。
3.3.6 請注意,如閣下沒有乘搭航班,我方或會取消閣下的回程或後續預訂。
3.4 承運方名稱及地址
我方名稱或會縮寫為我方之航空公司代碼或其他於機票上的名稱。我方地址為 Finnair Oyj, P.O. Box 15, 01053 FINNAIR, FINLAND。
第四條:票價、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
4.1 票價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送。票價並不包括機場之間及機場與城鎮航站樓之間的地面運載服務。閣下的票價將根據我方在特定日期及行程表上支付票價之日起生效的價目表計算。如閣下更改行程或出遊日期,需要支付的票價或受影響。如在預訂時未有付款,付款日期應視為閣下與我方就付款方式達成協議的日期。
4.2 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
政府、其他機構或機場運營商徵收的適用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應由閣下支付。購買機票時,系統會通知閣下票價中未包含的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其中大部分一般會在機票上單獨顯示。航空旅遊所徵收的稅項、其他費用及收費不斷變化,或會在出票日期之後徵收。如機票上顯示的稅項、其他費用或收費有所增加,閣下亦有義務支付。同樣地,如在出票後徵收新的稅項、其他費用或收費,閣下亦有義務支付。同樣地,如閣下在簽發機票時向我方支付的任何稅項、其他費用或收費經取消或減少而不再適用於閣下,或應支付的稅項有所減少,閣下將有權要求退款。我方保留對此類退款收取合理管理費的權利。
4.3 貨幣
票價、稅項及費用應以簽發機票所在國的貨幣支付,除非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在付款時或付款日之前指明其他貨幣(例如由於當地貨幣不可兌換)。我方可自行決定接受其他貨幣的付款。
第五條:預訂
5.1 預訂要求
5.1.1 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將記錄閣下的預訂。我方將按要求為閣下的預訂提供書面確認。
5.1.2 部分票價的條件會限制或排除閣下更改或取消預訂的權利。
5.2 購票時限
如閣下並未按照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商的建議,在指定的購票時限之前支付機票費用,我方或會取消閣下的預訂。
5.3 個人資料
閣下確認出於以下目的向我方提供與出遊有關之個人資料:進行預訂、購買機票、獲得輔助服務、發展及提供服務、促進移民及入境程序,以及將此類資料提供予政府機構。為此,閣下授權我方保留及使用這些資料,並將其傳輸到我方辦公室、授權代理商、政府機構、其他承運商或上述服務的供應商。
5.4 座位
我方無法就任何特定座位作出保證。我方保留隨時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即使登機後亦然。這等安排或出於營運、安全或保安理由的需要。
5.5 預訂確認
5.5.1 後續或回程預訂或需於指定時限內重新確認預訂要求。我方將為閣下建議,應在何時、何地並如何重新確認。如該確認必須進行,而閣下未能再次確認,我方或會取消閣下的後續或回程預訂。但若閣下告知我方,閣下仍想繼續旅程,而航班上尚有空位,我方將恢復有關預訂,並為閣下提供運送服務。如航班上沒有空間,我方將於合理範圍內盡一切努力,將閣下運送到下一個或最終目的地。
5.5.2 閣下應向旅途中的其他承運方查詢再確認要求。如有需要,閣下必須與代碼出現在機票上的承運方再次確認。
5.6 取消後續預訂
請注意,如閣下沒有事先通知我方而缺席航班,我方或會取消閣下的回程或後續預訂。另請參閱第 3.3 節。
第六條:登機手續辦理及登機
6.1 每個機場的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各有不同,我方建議閣下留意並遵守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如閣下預留充裕時間並遵守登機手續截止時間,旅程將會更加順暢。如閣下未有遵守所示登機手續截止時間,我方保留取消閣下預訂的權利。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將會在閣下首次乘搭我方的航班時,將登機截止日期告知閣下。對於閣下旅途中的任何後續航班,閣下應自行留意登機手續截止時間。我方航班的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可在我方的時間表中找到,亦可從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處獲知。
6.2 閣下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獲悉的規定時間前到達登機閘口。
6.3 如閣下未能及時到達登機閘口,我方或會取消為閣下保留的座位。
6.4 對於因閣下未有遵守本規定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方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閣下未有在規定時間辦理登機手續或未到達登機閘口,應立即與我方人員聯繫。
第七條:拒載或運送限制
7.1 拒載權利
如我方以書面形式通知閣下,我方將在合理的酌情決定權下拒絕運送閣下或閣下的行李,在此類通知發出之日後的任何時間,我方都不會以我方之航班運送閣下。在此情況下,閣下將有權獲得退款。
如已發生或我方合理認為會發生以下一項或多項情況,我方亦可能拒絕運載閣下或閣下的行李:
7.1.1 為了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或法令,而必須採取此措施;
7.1.2 運送閣下或閣下行李可能會危害或影響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或嚴重影響其舒適;
7.1.3 閣下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閣下因飲酒或吸毒而遭受的損害,會對閣下、旅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危害或風險;
7.1.4 閣下在先前的航班上犯了不當行為,而我方有理由相信這種行為或會再次發生;
7.1.5 閣下拒絕接受安全控制檢查;
7.1.6 閣下尚未支付適用的票價、稅項、其他費用或收費;
7.1.7 閣下似乎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試圖進入閣下或打算轉機的國家 / 地區、或試圖進入沒有相應有效旅行證件的國家 / 地區、在飛行中銷毀文件、或拒絕按要求將旅行證件交予機組人員;
7.1.8 閣下出示的機票是非法獲得、從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以外的第三方購買的機票、已經報失或被盜、偽造、或閣下無法證明自己為機票中指名的人士;
7.1.9 閣下未有遵守以上 3.3 節中關於憑證順序及使用的要求,或閣下出示了由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以外的任何方式發行或更改的機票、或該票證已殘損;
7.1.10 閣下未有遵守我方有關安全或保安的指示。
7.2 特別協助
對於無人陪同兒童、無行為能力者、孕婦、患病者或需要其他特別協助的其他人士之運送服務,應事先與我方聯繫。在出票時已告知我方有關殘疾及其任何特殊要求並被我方接受的殘疾人士,其後將不會因此類殘疾或特殊要求而被拒載。
第八條:行李
8.1 免費行李限額
閣下可根據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商的要求,免費攜帶部分行李,但必須遵守我方的條件及限制。
8.2 超重行李
閣下將被要求支付超出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運輸費用。這些價格可應要求由我方提供。
8.3 違禁物品
8.3.1 閣下行李不得包括:
8.3.1.1 可能危及客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如國際民航組織 (ICAO) 關於安全空運危險貨物的技術指引、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危險貨物條例及我方規定中列明的物品。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資訊;
8.3.1.2 任何往返國家 / 地區的適用法律、法規或法令所禁止運輸的物品;
8.3.1.3 我方認為由於危險、不安全或由於其重量、大小、形狀或特性而不適合運送的物品,或考慮到所用客機類型或其他因素而易碎或易腐的物品。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違禁項目的資訊。
8.3.2 除狩獵及體育用途外,禁止攜帶槍支及彈藥作為行李運送。用於狩獵及體育運動的槍支彈藥可經託運。槍支必須扣上安全鉤並妥善包裹。彈藥運送受國際民航組織 (ICAO) 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第 8.3.1.1 節規定約束。
8.3.3 我方可以酌情決定將古董槍支、刀、劍及類似的武器視作託運行李,但不得帶入客機機艙。
8.3.4 閣下不得在託運行李中放入金錢、珠寶、貴重金器、電腦、相機、手提電話、電子裝置、樂器、眼鏡 / 太陽眼鏡、鎖匙、藥物、可轉流文件、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股票、債券及其他貴重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
8.3.5 如閣下行李中包括第 8.3.1、8.3.2 及 8.3.4 節中提及的任何違禁物品,對這些物品的任何損害均應按適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所限。若由於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弊端而造成損壞,我方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8.3.6 除非適用的公約或其他法律另有要求,否則我方對由行李中的財產造成的行李損壞不會承擔任何責任。若有任何旅客的財產造成另一旅客的行李或芬蘭航空財產損壞,應賠償我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費用。
8.4 拒載權利
8.4.1 根據第 8.3.2 及 8.3.3 節的規定,我方將拒絕攜帶第 8.3 節中所述的物品作為行李,我方或會在發現後拒絕進一步運送任何此類物品。
8.4.2 我方或會由於物品的大小、形狀、重量、內容或特性,或出於安全或營運原因、或其他旅客的舒適及便利,而拒絕將任何物品以行李方式運送。
8.4.3 我方或會拒絕接受行李運輸,除非我方認為其合理且正確並經妥善包裝在合適容器內。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違禁包裝及容器的資訊。
8.5 搜索權利
出於安全及保障原因,閣下允許我方搜索及掃描閣下身體,並對閣下的行李進行搜索、掃描或 X 光檢查。如閣下未有空餘時間,則可於閣下不在場時搜索閣下的行李,以確定閣下是否擁有或行李中是否裝有第 8.3.1 節中所述的任何物品,或尚未根據第 8.3.2 或 8.3.3 節向我方展示的槍支彈藥或武器。如閣下不願意遵守此類要求,我方或會拒絕運送閣下及閣下的行李。如果搜索或掃描對閣下造成損害,或者搜索、掃描或 X 光對閣下的行李造成損害,除非出於我方的過失或疏忽,否則我方對此類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8.6 託運行李
8.6.1 閣下將打算託運的行李交付我方後,我方將保管閣下每件託運行李,並簽發行李識別標籤。
8.6.2 託運行李必須貼有閣下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
8.6.3 託運行李將盡可能與閣下乘坐同一架客機,除非我方出於安全、保安或營運原因決定將其託運至其他航班。如閣下的託運行李將由隨後航班運載,我方將為閣下送遞託運行李,除非適用法律要求閣下在場以進行通關。
8.7 非託運行李
8.7.1 攜帶上機的行李必須能夠存放於閣下前方的座位下方,或客機機艙內封閉的儲物箱中。如閣下的行李無法以這種方式存放、過重或出於任何原因被認為有欠安全,則須以託運方式運輸。我方或會指定閣下隨身攜帶登上客機的行李的最大尺寸及/或重量。
8.7.2 不適合在貨廂中運送的物品(例如精緻樂器),以及不符合以上第 8.8.1 節要求的物品,只有在閣下通知我方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客艙中運輸,事前亦須獲准我方許可。閣下或需為此服務另外繳費。
8.8 領取及遞送託運行李
8.8.1 根據第 8.6.3 節規定,閣下必須在託運行李送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站後立即領取行李。如閣下未有在合理時間內領取,我方可能會向閣下收取儲存費用。如閣下在託運行李送達後的三 (3) 個月內未領取託運行李,我方可能會處置有關行李,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託運證明及行李識別標籤的人士才有權領取該託運行李。
8.8.3 如認領託運行李的人士無法出示行李託運證明,並無法通過行李識別標籤識別行李,我方將僅於確定有關人士有權持有該行李的前提下,將行李交付予該人。
8.9 動物
如我方同意運送閣下的動物,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8.9.1 閣下必須確保將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其他寵物)妥善放入條板箱,並附有有效的健康及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以及入境或過境國家 / 地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則將不被接受運送。此類運送或受我方規定的其他條件限制。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資訊。
8.9.2 如獲接納視為行李運送,該動物及其容器及食物將不包含在閣下的免費行李限額中,而會構成超重行李,閣下有義務支付適用費用。
8.9.3 隨同殘疾旅客的導盲犬將在我方規定的條件下,透過正常免費行李限額外免費運送,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資訊。
8.9.4 如運送不受公約賠償責任規則約束,除非我方疏忽大意,否則我方對我方同意運送的動物造成的傷害、損失、疾病或死亡概不負責。
8.9.5 如任何有關動物缺乏進入或通過任何國家、州分或地區的所有必要的出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我方概不負責,並且攜帶動物者必須向我方賠償我方因此而合理施加或招致的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法律責任。
第九條:時間表及非正常情況
9.1 時間表
9.1.1 時間表中顯示的飛行時間或會在發佈日期及閣下實際旅行的日期之間改變。
9.1.2 在我方接受閣下的預訂前,我方會通知閣下截至該時間的預定出發時間,並於閣下的機票上顯示。簽發機票後,我方或需更改預定出發時間。如閣下向我方提供了聯絡資料,我方將努力通知閣下此類更改。
9.2 被拒登機賠償、取消及延誤
9.2.1 《歐盟規則》(EC) 第 261/2004 號規定,如閣下被拒絕登上擁有有效機票及已確認預訂的航班,或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閣下有權獲得協助、退款及賠償。第 261/2004 號規定適用於從歐盟境內機場起飛的所有旅客,以及所有在歐盟承運方中進入歐盟成員國的旅客,除非他們在出發國已獲得協助。根據第 261/2004 號法規,閣下只能向實際營運該航班的承運方行使有關權利。有關閣下在芬蘭航空營運航班的權利之詳細資訊,可以在我方的網站 www.finnair.com 上,以及從我方的登機櫃檯及機場代表處獲取。
9.2.2 除第 261/2004 號法規中規定的權利外,閣下在取消航班或拒絕登機方面並沒有其他權利。
9.2.3 適用的公約規定了我方對旅客延誤及行李延誤的責任。
第十條:退款
10.1 概括
我方將按照適用的票價規則或價目表,退還機票或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如下所示:
10.1.1 信用卡或銀行帳戶結單或其他付款交易有效文件上所示的商戶負責退款。因此,如果我們並非所示商戶,我們概不負責退款。 退款可由我們或代我們行事的代理(如我們已授權代理)負責處理。
10.1.2 除非本條另有規定,否則我方有權在出示可接受的付款證明後,需要向機票上指定的人士或支付機票費用的人士退款。
10.1.3 如機票是由機票上指定的旅客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並且機票附帶退款限制,我方將僅向機票支付者或該人的訂單退款。
10.1.4 除非機票遺失,否則僅在退還機票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空憑證後才可退款。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 如我方取消航班、未能按時合理安排航班、未能抵達閣下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站,或導致閣下錯過預訂的轉機航班,退款金額則為:
10.2.1.1 如閣下未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退款金額相等於已付票價;
10.2.1.2 如閣下已使用機票的一部分,退款金額將不少於已付票價與已使用部分兩點之間適用的票價之差額。
10.3 自願退款
10.3.1 如閣下有權就除第 10.2 條所述外的其他原因退款,退款金額則為:
10.3.1.1 如閣下未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退款金額相等於已付票價(需扣除任何合理的行政費及取消費用);
10.3.1.2 如閣下已使用機票的一部分,退款金額將不少於已付票價與已使用部分兩點之間適用的票價之差額(需扣除任何合理的行政費及取消費用)。
如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 7 日或之前預訂機票,閣下可以在完成預訂後 24 小時內取消,而無需支付退款費用。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
10.4 遺失機票退款
10.4.1 如閣下遺失了機票或機票的一部分,並向我方提供可接受的遺失證明並支付合理的行政費後,我方將於機票有效期屆滿後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退款,條件為:
10.4.1.1 遺失的機票或其部分尚未使用,先前已退還或更換(除非由於我方自身的疏忽導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換該機票);
10.4.1.2 退款收取人承諾以我方規定的形式,在欺詐及/或在遺失的機票或部分機票被第三方使用的情況下,向我方償還退款(除非由於我方自身的疏忽導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換該機票)。
10.4.2 如我方或我方的授權代理商遺失了機票或其部分,損失則由我方負責。
10.5 拒絕退款的權利
10.5.1 如閣下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退款申請,我方或會拒絕退款。
10.5.2 對於已提供予我方或政府官員以作為有意離開該國的證據之機票,我方或會拒絕退款,除非閣下能提供可接受的證明,顯示閣下已獲准留在該國,或閣下同意將由另一個承運方或另一種交通工具離開該國。
10.6 貨幣
我方保留以與購票相同的方式及貨幣退款之權利。
10.7 機票退款方
自願退款僅由最初發票的承運方或其授權代理商進行。此外,只有在我們是根據第 10.1.1 節作為付款交易有效文件所示的商戶時,方可向我們提出退款要求。
第十一條:機上行為
11.1 概括
如根據我方的合理意見,閣下在客機上的行為危及客機或機上的任何人或財產、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不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吸煙、飲酒或吸毒行為,或以會令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不適、不便、受損或受傷的方式行事,我方或會採取我方認為合理的措施,以防止這種行為繼續發生,包括約束措施。閣下或會在任何時候被要求離開客機,並被拒絕繼續運送,並可能因在客機上犯下的罪行而受起訴。
11.2 電子裝置
出於安全原因,我方或會禁止或限制在客機上操作電子裝置,包括但不限於手提電話、手提電腦、便攜式錄音機、便攜式收音機、CD 及 MP3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包括無線電玩具及對講機。助聽器及心臟起搏器則可使用。
第十二條:額外旅程安排
12.1 如我方與任何第三方安排為閣下提供除航空運輸以外的任何服務,或者我方簽發了與第三方提供的運輸或服務(航空運輸除外)有關的機票或憑證,例如酒店預訂或租車服務,我方僅作為閣下的代理。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及條件將會適用。我方對此類服務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我方在進行此類安排時疏忽大意。
12.2 如我方同時為閣下提供地面運輸服務,其他條件可能適用於此類地面運輸。我方將按要求提供有關資訊。
第十三條:行政手續
13.1 概括
13.1.1 閣下有責任獲得所有必需的旅行證件及簽證,並有責任遵守將要出境、入境或過境的國家 / 地區之所有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及旅行條件。
13.1.2 如因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簽證,或未遵守此類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及條件、規則或指示而為任何旅客帶來後果,我方概不負責。
13.2 旅遊證件
在出遊之前,閣下必須出示有關國家 / 地區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或其他條件所要求的一切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並允許我方獲取並保留其副本。如閣下不遵守這些要求,或者閣下的旅行證件看似缺乏條理,我方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13.3 拒絕入境
如閣下被拒進入任何國家 / 地區,閣下將有責任支付有關政府對我方徵收的任何罰款或費用,以及從該國家 / 地區運送閣下的費用。對於已收取之運送到被拒入境地的票價,我方將不予退還。
13.4 旅客應對罰款、滯留費用等負責
如由於閣下未能遵守相關國家 / 地區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或其他旅行條件,或未能出示所需文件,而被要求支付任何罰款或所產生之任何支出,閣下應按要求向我方償還所支付的任何金額或所產生之支出。我方可將閣下機票上任何未使用的部分或我方持有閣下的任何資金,用於支付該款項或支出。
13.5 海關檢查
如有需要,閣下應由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檢查閣下的行李。對於閣下在此類檢查過程中,或由於閣下未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我方概不負責。
13.6 保安檢查
閣下應接受政府、機場職員、承運方或我方的任何安全控制檢查。
第十四條:接續承載方
就公約而言,由我方及其他承運方以機票或聯票執行的運送服務均被視為單一操作。
第十五條:損害賠償責任
15.1 芬蘭航空及閣下旅途中涉及的各個承運方的責任將由其自身的承運條件而定。我方的責任規定如下:
15.1.1 旅客及其行李損壞的責任限額
15.1.1(a) 傷亡賠償
旅客的傷亡賠償並沒有金額限制。
15.1.1(b) 預付賠償
如有旅客不幸傷亡,芬蘭航空必須在確定有權獲得賠償人士的身份後 15 天內預付賠償,以滿足當前的經濟需求。若旅客離逝,該筆預付賠償不得少於 16,000 特別提款權。預付賠償並不構成對賠償的確認,並可根據我方的責任從其後支付的任何後續款項中抵銷,但不可退還(除非在第 15.1.2a 節中規定的情況下,或有證據顯示預付賠償收款人因疏忽引致或造成了該損害,或該人無權獲得該項賠償)。
15.1.1(c) 旅客延誤
如有旅客延誤的情況,除非已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此類措施,否則芬蘭航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延誤賠償僅限於 5,346 特別提款權。
15.1.1(d) 行李損毀、遺失或其他損壞以及行李延誤
對於託運行李,即使沒有過失,芬蘭航空亦應承擔責任,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對於非託運行李,芬蘭航空僅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如行李延誤,除非已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此類措施,否則芬蘭航空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每位旅客造成的行李損毀、遺失或其他損壞或行李延誤的責任限於 1,288 特別提款權。
15.1.2 其他條款及免責聲明:
15.1.2(a) 根據適用法律,如閣下疏忽引致或造成任何損害,我方對損失的責任將因應減少。
15.1.2(b) 我方僅對在航班或航班段運送過程中發生的損壞負責,在此情況下,我方的航空公司代碼會出現在該航班或航班段的機票承運方一列。如我方簽發機票或透過另一承運方託運行李,我方僅為另一承運方的代理人,但對於託運行李,閣下可向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方,或發生損壞期間的承運方中提出索償。
15.1.2(c) 對於因我方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法規,或因閣下未能遵守該法律或法規,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我方概不負責。
15.1.2 (d) 除本運輸條件中另有規定外,我方僅對已證明的直接損失對閣下承擔可追討之賠償責任,並且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閣下同意對於間接、連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賠償,我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5.1.2 (e) 對於閣下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損壞,我方概不負責。閣下應對閣下的行李對其他人士或財產(包括我方的財產)造成之任何損害負責。
15.1.2 (f) 閣下不得於託運行李裝載第 8.3 節規定之違禁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或個人必需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重金器、電腦、相機、手提電話、電子裝置、樂器、眼鏡 / 太陽眼鏡、鎖匙、藥物、可轉流文件、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股票、債券及其他貴重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適用的公約將限制閣下因損毀、遺失或其他損害而造成之損失而索償的權利。
15.1.2 (g) 對於因閣下的身體狀況而引起的任何疾病、受傷或殘疾,包括死亡,我方概不負責。
15.1.2 (h) 運送合約(包括本運輸條件及責任豁免或限制)適用於我們方授權代理商、傭工、僱員及代表,其適用範圍與適用於我方的程度相同。任何向我們以及相關授權代理商、僱員、代表及人士的可追討總額,不得超過我方自身的賠償金額(如有)。
15.1.2 (i)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本運輸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免除我方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所承擔的責任之任何豁免或限制。
第十六條:索償及訴訟時限
16.1 索償須知
除非閣下另外提交證明,否則行李託運證明的持有人無異議地領取行李,就足以證明行李已按照運送合約的規定完好交付。
如閣下欲就託運行李的損壞提出索償或採取行動,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方,最遲在收到行李後七 (7) 天內通知我方。如閣下欲就託運行李的延誤提出索賠或採取行動,必須在交由閣下處置行李當天起二十一 (21) 天內通知我方。所有此類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6.2 訴訟時效
如在到達目的地當天、客機預定抵達當天或運送停止當天起兩年內未提起訴訟,當事人將會失去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計算時效的方法應由審理該案的法院法律而定。
第十七條:其他條件
閣下及閣下的行李運送亦按照我方適用或採用的其他指定法規及條件進行。這些不時變化的規定及條件非常重要。這些條件尤其關注無人陪同未成年人、孕婦及病患者的運送,以及機上使用電子裝置及物品及飲用酒精飲料的限制。
我方可應要求提供有關這些事項的法規及條件。
第十八條:詮釋
本運輸條件的每條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並非用於解釋文本。
第十九條:修改及豁免
我方授權代理商、傭工、僱員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本運輸條件的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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