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客和行李的一般运输条件
一般运输条件是约束 Finnair Oyj 的唯一一般条件。其它承运人发布的一般运输条件可能与此一般运输条件有异,且适用于各自承运人的航空运输。
第 1 条 - 定义
第 2 条 - 适用性
第 3 条 - 机票
第 4条 - 票价、税费和收费
第 5条 - 预订
第 6 条 - 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第 7 条 - 运输的拒绝和限制
第 8 条 - 行李
第 9 条 - 时刻表和延误
第 10 条 - 退款
第 11条 - 飞机上行为
第 12 条 - 旅行附加安排
第 13 条 - 行政手续
第 14 条 - 连续承运人
第 15 条 - 损害责任
第 16 条 - 索赔和诉讼时限
第 17 条- 其它条件
第 18 条 - 释义
第 19 条 - 修改和弃权
第 1 条 - 定义
阅读这些条件时,请注意:
“我”、“我们”、“我们的”和“我们”均指芬兰航空公司。
“您”、“您的”和“您本身”均指除机组人员以外,以机票为据,在飞机上已经载运或即将载运的任何人。(请参见“乘客”说明)
“约定经停地点”指除起飞地点、中途停留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机票或在时间表内列明的作为您旅行路线上预定技术经停的地点,或由于您旅行路线上的航班和/或飞机的更改而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名称代码”指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三个字符或字母。
“授权代理人”指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出售我公司的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指机票中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牌”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一个文件。
“承运人”指除我们以外,其航空公司名称代码显示在您机票或联程机票上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我们负责保管的行李。
“登机手续最后期限”指航空公司指定的时间限制,您必须在该时间限制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拿到登机牌。
“合同条款”指在机票或旅行指南/收据中包含或一同交付的,标明“运输条件”并加以引述的声明。
“联程机票”指对您签发的,与另一张机票共同组成一份单一运输合同的机票(视情况而定)。
“公约”指以下可以适用的任何文件:
(i) 《蒙特利尔公约》 (1999)
(ii)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 年 10 月 12 日签署于华沙(下称《华沙公约》);
(iii)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iv) 以蒙特利尔第 1 号附加议定书(1975 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v) 以蒙特利尔第 2 号附加议定书(1975 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vi) 以蒙特利尔第 4 号附加议定书(1975 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vii)《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年)(瓜拉达哈);
“联票”指纸质“航班联”或“电子联票”,其上标有乘坐所标识特定航班履行的乘客的姓名。
“损害”包括由于我们提供运输或其它服务造成的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伤害,以及行李遗失、部分遗失、失窃或其它损害。
“日”指公历日,包括一周七天;但对于通知,不含发出通知当日;确定机票有限期时,也不含出票日或首个航班日。
“电子联”指电子飞机联票或我们数据库中其它有价值的文件。
“电子机票”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旅行指南/收据、电子联票和登机证件(如果适用)。
“航班联”指机票、电子机票和电子联票中标明“运输有效”并列明指定地点间运输旅客的部分。
“不可抗力”指无法控制的不寻常和不可预见情况,即使已采取所有应有的注意,其后果仍无法避免。
“旅行指南/收据”指我们签发给持电子机票旅行的乘客的文件,电子机票含乘客姓名、航班信息及注意事项。
“乘客”均指除机组人员以外,以机票为据,在飞机上已经载运或载运的任何人。(请参见“您”、“您的”和“您本身”的定义)。
“乘客联”和“乘客收据”指我们或代表我们作为机票之一部分签发的,经标记并始终由乘客持有的部分。
“SDR”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中途停留”指您旅行中的计划停留(在那里您会停留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确定的一小段时间,该标准会不时更改),该地点位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不是“约定经停地点”。
“运价”指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管理机构要求的有关航空运输条件。
“机票”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填开的被称为“机票及行李票”或电子机票的凭证,包括合同条件、注意事项和联票。
“非托运行李”指您除托运行李以外的行李。
第 2 条 - 适用性
2.1 一般规定
除 2.2、2.4 和 2.5 条规定外,我们的运输条件只适用于该航班或航段的机票上的承运人一栏内有我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名称代码的航班或航段。
2.2 租赁业务
对于根据租赁协议进行运输的业务,本运输条件只适用于租赁协议或机票通过引述等方式载明的那些条件。
2.3 代码共享
对有些服务我们可能同其他承运人进行了所谓的“代码共享”安排。这指的是即使您向我们预订,并且持有标明我们为承运人的我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名称代码,但运营飞机的也可能是另一家承运人。如果有这样的安排,在您预订时我们将通知您运营飞机的承运人。
如果代码共享航班需遵守美国的乘客保护规定,运营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迟应急计划应适用于此类代码共享航班。
2.4 优先适用法
如果本运输条件与运价或有关法律不一致,优先适用该运价和法律。
如果本运输条件中的某项规定在适用法律内无效,本条件中其它规定仍然有效。
2.5 条件优先原则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本运输条件同本公司任何其它规则不一致,则作为特殊主体优先适用本运输条件。
第 3 条 - 机票
3.1 一般规定
3.1.1 我们仅对机票中记名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且您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身份证明。
3.1.2 机票不可转让。
3.1.3 一些机票以折扣价出售,可能是部分或完全不可退款。您应该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您可能还希望确保您有适当的保险,以支付您不得不取消机票时所产生的费用。
3.1.4 如果您有上面 3.1.3 条所述的完全未使用过的机票,且您因不可抗力无法旅行,只要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退还您在其他情况下不可退款且您的旅行保险未覆盖的部分票价,但须扣除合理的管理费,而且在应退还的金额不超过 100 欧元的情况下还须没有进一步退款。
对于在计划起飞时间前 7 天或更早预订的航班,可在自预订后 24 小时内取消预订,且无需支付退票费。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
3.1.5 机票归且始终归出票承运人所有。
3.1.6 除电子机票外,如果未出示包含该航班的航班联,以及其它未使用的航班联和乘客联的有效机票,您无权要求乘机。此外,如果您出示残缺机票或出示非我公司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更改的机票,也无权要求乘机。对于电子机票,如果您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机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3.1.7(a) 因机票或其部分遗失或残缺,或未出示包括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航班联的机票而请求换票者,我们可签发一张新票,但须提供当时可以确定的证据,证明机票对有关航班有效且签发手续合法,并且您需签署一份协议,对因滥用机票而对我们或其他承运人造成的必要且合理的成本和损失予以赔偿,金额最高为原机票的价值。我们不会要求您赔偿因我们自己的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此类损失。出票承运人可以对此服务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出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
3.1.7(b) 如果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者您不签署该协议,签发新票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您支付全额票价以换取一张备用机票,但如果出票承运人对在机票有效期过期前未使用丢失或残缺机票感到满意,则可进行退票。如果在其有效期过期前发现原始机票,您应将其交给签发新票的承运人,上述退款将在此时处理。
3.1.8 机票具有价值,您应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并确保机票不会丢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除机票、本运输条件或适用运价另有规定(可能限制机票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机票上将注明限制)外,机票有效期规定如下:
3.2.1.1 (a) 出票日起一年有效;或
3.2.1.1 (b) 首次旅行应在出票之日其一年内进行,机票在自开始旅行之日起一年内均有效。
3.2.2 如果由于您申请预订时我们无法确认预订而造成您在机票有效期内无法旅行,可延长该机票的有效期,或您可根据第 10 条的规定要求退票。
3.2.3 如果在开始旅行后由于疾病未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我们可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直到您的身体适合旅行时或此后自重新启程地有已付票价对应服务等级的座位的第一个航班日。此类疾病必须经医学证明。对于机票中剩余的航班联或电子机票中的电子联,如果涉及一个或更多中途停留,该机票有效期可自该证明日期起延长至最多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将同样延长与您同行的直系亲属的机票的有效期。
3.2.4 对于中途死亡的乘客,其随行人员的机票可经我们修改,取消最短停留时间或延长有效期。如果开始旅行后乘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乘客及其随行直系亲属的机票的有效期可以修改。修改应在收到有效死亡证明后进行,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自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
3.3 联票顺序及使用
3.3.1 您所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注明的运输,从出发点途经所有约定经停或中途停留(如有)地点,至最终的目的地。您所支付的票价以我们的运价为基础,适用于机票上注明的运输。它构成了我们与您签订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未按机票上提供的顺序使用所有联票,机票将不被认可,并失去其有效性。此外,机票应全部使用。
3.3.2 如果您想改变运输的任何方面,例如始发地、目的地或返程地,或起飞时间,您必须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计算您的新运输的票价,您可以选择接受新的价格,或保持您已购票的原有航班。如果您由于不可抗力而需要更改运输的任何方面,必须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采用合理的努力将您送至您的下一个中途停留地或最终目的地,不重新计算票价。
3.3.3 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更改运输,我们将评估您的实际旅行的正确价格。您将必须支付您已支付价格与您修改后的运输相应总价格之间的任何差额。该差额还可能追溯征收。您未使用的联票没有任何价值。
3.3.4 请注意,虽然一些更改类型不会导致票价更改,但其他更改,例如更改出发地(例如,如果您没有乘坐第一段航班)或对调您旅行的方向,则可能导致价格上升。许多票价仅适用于机票上所注明的日期和航班,完全不能更改,或必须收取额外的费用。
3.3.5 机票中的每张乘机联按照已指定该日期服务等级和已预订其座位的航班进行运输。如果最初签发的机票未指定预订,之后预订的座位将需遵循我们的运价和所申请航班上的可用座位。
3.3.6 请注意,若您未搭乘任何航班,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程预订。
3.4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我们的名称缩写可以出现在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机票中。我们的地址是 Finnair Oyj, P.O. Box 15, 01053 FINNAIR, FINLAND。
第 4 条 - 票价、税费和其它收费
4.1 票价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但另有明确声明除外。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根据您的机票付款之日有效的运价计算,适用于票面所示指定日期和行程。如果您想更改您的旅行指南或旅行日期,这将影响您所支付的票价。如果机票在预订时未付款,付款日期应视为您就支付方式与我们达成协议的日期。
4.2 税费及其它收费
您应支付政府或其他当局或机场运营者征收的适用税金、费用及其它收费。在您购买机票时,您将被告知票价不含税和费用,其中大部分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注明。航空旅行所收取的税和费用不断变化,可在机票后签发日期后实施。如果机票上注明的税和费用有增加,您必须支付该部分款项。同样,如果签发机票后实施新的税或费用,您也必须支付。同样,如果在机票签发时您已支付给我们的任何税和费用取消或减少,因此不再适用于您或应付金额减少,您有权要求退款。我们保留对此类退款收取合理管理费的权利。
4.3 货币
票价、税、费用和其它收费均可用机票签发国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在付款时或付款之前说明使用另一种货币(例如,因为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我们可能会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以其他货币付款。
第 5 条— 预订
5.1 预订要求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会记录您的预订。根据要求,我们将向您提供书面的预订确认。
5.1.2 有些票价有条件,将限制或排除您变更或取消预订的权利。
5.2 出票时限
如果在指定出票时限前您未支付票价,经我们或经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提醒后,我们可以取消您的预订。
5.3 个人数据
您知道向我们公司提供个人数据是为了:预订、购买机票、获取辅助服务、发展和提供服务、便利移民和入境程序以及向政府机关提供与您旅行有关的数据。为此,您同意我们保留并使用该数据并将其传输至我们的办公室、授权代理人、政府机关、其它承运人或上述服务提供商。
5.4 座位
我们不能担保您能得到特定的座位。我们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之后。这可能是出于运行、安全和保安原因。
5.5 预订的再确认
5.5.1 续程或回程预订可能需要您在特定的时限内再确认预订。进行再确认时,我们将提供建议以及确认方式和地点。如果在需要再确认的情况下您未能再确认,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续程或返程预订。但是,如果您告诉我们您仍希望旅行,并且航班上有座位,我们将恢复您的预订并让您搭乘飞机。如果航班上没有座位,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送达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
5.5.2 您应检查旅行中涉及的其他承运人的再确认要求。如有需要,您必须向承运人再次确认,机票上的相关航班将显示其代码。
5.6 取消续程预订
请注意,若您未搭乘任何航班且未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程预订。另请参阅第 3.3 条。
第 6 条 - 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6.1 办理乘机手续的截止时间随各个机场而不同,我们建议您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如果您留有充足的时间来办理登机手续,您的旅行会更加顺畅。如果您不遵守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我们保留取消您预订的权利。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您我们飞行的您的第一次航班的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您旅行中的任何后续航班,您必须自行了解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我们航班的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可在我们的时间表中找到,也可以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处获取。
6.2 当您办理登机手续时,您必须在我们指定的最迟时间内出现在登机口。
6.3 如果您未按时抵达登机口,我们将取消您预订的座位。
6.4 我们对因您不遵守此条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概不负责。如果您在指定的时间未在办理登机手续或抵达登机口,您应该立即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
第 7 条 - 运输的拒绝和限制
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在我们对您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后的任何时间,我们将根据我们的合理判断,拒绝运送您或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权获得退款。
如果一种或多种以下情况已经发生或我们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我们也可能拒绝运送您或您的行李:
7.1.1 该措施出于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或命令的需要;
7.1.2 运输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威胁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对他们带来不便;
7.1.3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带来的损害)对您本身、乘客、机组人员或财物带来危险和危害;
7.1.4 在以往的航班中您已有过不良行为,且我们认为您还可能再次发生这种行为;
7.1.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1.6 未付清有关票价、税金或费用;
7.1.7 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企图进入只许中转停留或未取得有效证件的国家,飞行过程中毁坏您的证件或拒绝按照规定向机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和收据;
7.1.8 出示的机票为非法获得的,并未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为被挂失或偷窃的,伪造的,或您不能证明您是机票记名人的;
7.1.9 未遵守上述第 3.3 条规定的有关联票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您出示通过其它途径而非我们或我们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或更改的机票,或机票残缺;
7.1.10 未遵守关于安全和安保的指示。
7.2 特殊帮助
无人陪伴儿童、无劳动能力人员、孕妇和有疾病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需经我们的提前安排才能进行运输。行动不便的乘客在订票时告知我们其行动不便和任何特殊要求并经我们接受的,不能以其行动不便或特殊要求为理由拒绝运输。
第 8 条 - 行李
8.1 免费行李限额
可以免费携带行李,但要符合我们的条件和限制规定,这些条件和限制规定可以向我们或授权代理人咨询。
8.2 超重行李
超过免费行李重量限制的行李需要支付运费。运费率可以向我们咨询。
8.3 不能作为行李的物品
8.3.1 不得在行李中夹带:
8.3.1.1 有可能对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性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危险品规则》,以及我们的规则(可以向我们咨询详细信息)中指定的物品;
8.3.1.2 飞离或飞往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运的物品;
8.3.1.3 由于物品有危险、不安全或因其重量、大小、形状或特性,或易碎或易腐烂等与所使用飞机类型有关的原因,我们有理由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您可向我们申请获取有关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8.3.2 禁止将非捕猎和运动用枪支和弹药作为行李运输。捕猎和运动用枪支和弹药须经允许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合上保险栓,包装适当。弹药按照第 8.3.1.1 条指定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规定运输。
8.3.3 古董枪支、刀剑和类似物品等武器须经我们考虑允许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带入机舱。
8.3.4 托运行李中不得夹带钱、珠宝、贵重金属、计算机、照相机、移动电话、电子设备、乐器、眼镜/太阳镜、钥匙、药物、可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股票、债券和其他珍贵文件、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身份证明证件或样本。
8.3.5 如果托运行李中夹带 8.3.1、8.3.2 和 8.3.3 条规定的违禁物品,任何对此类物品的损坏受适用公约中的责任限制。我们对因行李本身缺陷、质量或缺点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
8.3.6 除非适用公约或其它法律另有规定,我们对因行李中的财物所造成的行李损坏概不负责。任何乘客的财产对其他乘客的行李或芬兰航空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害,应确保我们不会因此而造成损失并产生费用。
8.4 拒绝运输的权利
8.4.1 根据第 8.3.2 和 8.3.3 条,我们拒绝把第 8.3 条所述物品作为行李运输,一经发现该行李,我们将拒绝运输。
8.4.2 由于物品的大小、形状、重量、内容或特性,或由于安全或操作的原因,或为了其它乘客的舒适及方便,我们可拒绝将物品作为行李运输。
8.4.3 除非根据我们的合理意见,物品适当且安全地包装于合适的容器中,否则我们可以拒绝将其作为行李运输。您可向我们申请获取有关不可接受包装和容器的信息。
8.5 搜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您同意对您个人和您的行李进行检查、X 射线或其它类型的扫描。如果您不在场,为确定您是否持有或行李是否含有第 8.3.1 条所述物品或未按照第 8.3.2 或 8.3.3 条向我们出示的枪支、弹药或武器的情况,我们也可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不服从者,我们可以拒绝运输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检查、扫描导致对您造成损害,或检查、扫描或 X 射线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害,除非是由于我们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否则我们对此损害概不负责。
8.6 托运行李
8.6.1 您在向我们交付想托运的行李后,我们将保管托运行李,并对每一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识别牌。
8.6.2 托运行李上应附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
8.6.3 托运行李尽可能和您在同一航班上运输,但我们出于安全或操作考虑决定由另一航班运输者除外。您的托运行李由下一航班运输时,我们会将其交付于您,需按适用法律进行报关的情况除外。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您的随身行李以能够放到您前面座位下或机舱内的储物架中为准。如果您的行李摆放不下、超重或由于某种原因被认为不安全,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8.8.1 我们可以指定机上携带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
8.7.2 对于不适于放在货舱中运输的物品(如精密乐器)和未符合上述 8.8.1 条要求的物品,如果您预先告知我们,并且经我们允许,则能通过机舱内的储物架进行运输。您可能需要为此项服务另行付费。
8.8 托运行李的提取和交付
8.8.1 根据第 8.6.3 条,一旦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后,就需要提取。如果您没有及时提取,我们可能收取仓储费。托运行李在可提取后三 (3) 个月内无人认领,我们将处置此托运行李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8.2 只有托运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牌持有人才有权要求交付托运行李。
8.8.3 如果要求提取行李的人无法出示托运行李票以及无法通过行李识别牌识别行李,只有在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后,我们才能交付行李。
8.9 动物
如果我们同意运送您的动物,其携带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8.9.1 您必须确保动物(如狗、猫、家养鸟类和其它宠物)包装适当,并附随有效的健康和接种证明、入境许可证及有关入境国或过境国所规定的其他证件,否则不予运输。该运输以我们规定的附加条件为准,可以向我们咨询。
8.9.2 作为行李接受的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应包含在免费的行李限重内,而应构成超重行李,您必须为此支付适当的费用。
8.9.3 伴随残疾旅客的导盲犬不计入正常免费行李限重免费运输,但需按照我们指定的条件,此条件可以向我们咨询。
8.9.4 凡运输不符合公约的责任规则,我们对我们同意运输的动物伤害或损失、疾病或死亡概不负责,除非是我们的疏忽造成的。
8.9.5 如果该动物进入或通过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所必需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不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携带动物的人士必须赔偿因此而合理施加给我们或招致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
第 9 条 - 时刻表和延误
9.1 航班时刻表
9.1.1 时刻表中所显示的航班时间在出版日期之后至您实际旅行日期之前可能会更改。
9.1.2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将通知您当时有效的预定起飞时间,并在您的机票上注明。我们可能需要在签发您的机票之后更改计划起飞时间。如果您提供了联系信息,我们将尽力通知您任何此类更改。
9.2 拒绝登机补偿、取消和长时间延误
9.2.1 欧盟法规(第 261/2004 号规定)规定,如果您被拒绝登上您拥有有效机票并已确认预订的航班,或如果该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您有资格获得帮助、退款和赔偿。第 261/2004 号规定适用于欧盟内机场起飞的所有乘客,和所有乘坐欧盟承运人的飞机前往欧盟成员国的乘客,除非他们已在出发国获得帮助。您只能根据第 261/2004 号规定向实际运营航班的承运人要求这些权利。通过我们的互联网站点 www.finnair.com 以及我们的登机柜台和机场代表,可了解您在由芬兰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方面所享受权利的详细信息。
9.2.2 除第 261/2004 号规定中指定的权利外,您没有关于航班取消或拒绝登机的其他权利。
9.2.3 我们对旅客和行李延误的责任限于适用公约的规定。
第 10 条 - 退票
10.1 一般规定
我们将按照适用票价规则或运价办理全部或部分退票,具体如下:
10.1.1 退款责任人是信用卡或银行账户对账单或付款交易的其他有效文件中所述的商家。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如此指明的商家,则我们对退款概不负责。 如果我们已授权代理人,则我们的退款可由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代理人来处理。
10.1.2 我们有权凭出示的充分的付款证据,向机票记名人或机票付款人退票,本条中另有规定除外。
10.1.3 如果机票付款人与机票记名人不同,并且机票上指明有退票限制时,我们仅向机票付款人或按付款人的指示退票。
10.1.4 退票时必须向我们交出机票和全部未使用的航班联,机票丢失的除外。
10.2 非自愿退票
10.2.1 如果因为取消航班、无法合理地根据时刻表运营航班、未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停机、或致使您错过经预订的航班转机,退票金额为:
10.2.1.1 如果机票完全未使用,金额等于支付的票价;
10.2.1.2 如果机票部分使用,退票金额将不少于支付票价和机票已使用两地点之间的旅行票价间的差价。
10.3 自愿退票
10.3.1 如果以第 10.2 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要求退票,退票金额为:
10.3.1.1 如果机票完全未使用,金额等于支付票价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0.3.1.2 如果机票部分使用,退票金额等于支付票价同已用于旅行部分的适用票价间的差价,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对于在计划起飞时间前 7 天或更早预订的航班,可在自预订后 24 小时内取消预订,且无需支付退票费。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
10.4 对遗失机票进行退票
10.4.1 如果您遗失全部或部分机票,只要您能向我们提供满意的遗失证明并支付合理的管理费,我们将在机票的有效期到期后尽快退款,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0.4.1.1 遗失的机票或部分机票尚未使用、退票或补票(除非因我们自己的疏忽而造成由第三方使用、退款或补票);
10.4.1.2 申请退票人填写我们制定的申请单,声明该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一旦被第三方冒退和/或被使用,同意向我们偿还所退票款(除非因我们自己的疏忽而造成由第三方冒退或被使用)。
10.4.2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丢失全部或部分机票,我们将对损失负责。
10.5 拒绝退票的权利
10.5.1 对于过期机票的退票申请,我们可以拒绝办理。
10.5.2 对已提供给我们或政府官员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机票,我们可以拒绝退票。除非您能向我们充分证明您已经取得允许可以继续留在该国或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运输方式离境。
10.6 货币
我们保留使用与购买机票相同的方式和货币进行退票的权利。
10.7 办理退票者
只有原始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办理自愿退票。此外,只有当我们是支付交易的有效文件中所述的商家时,才能根据第 10.1.1 段向我们提出退款请求。
第 11 条 - 机上行为
4.1 一般规定
根据我们的合理判断,如果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机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或对其它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合理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您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您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1.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禁止或者限制在机舱内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和 MP3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第 12 条 - 旅游增值服务的安排
12.1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通过任何第三方提供除飞机运输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签发的有关运输或服务(除飞机运输外)的票据或优惠券由第三方提供,包括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充当您的代理人。将适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及条件。对于此类服务,除非我们在作出这样的安排时发生疏忽,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如果我们也向您提供地面运输,其它条件可能适用于该地面运输。该条件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 13 条 - 行政手续
13.1 一般规定
13.1.1 您应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13.1.2 对于旅客未取得以上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则或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13.2 旅行证件
旅行前,您必须出示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或其它要求所规定的所有证件,并且允许我们收存您的证件复印件。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要求或您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将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入境,您应偿还有关政府向我们征收的任何罚金或费用,以及您自该国返回的运输费用。对于我们已经将您运至该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我们不予退还。
13.4 乘客负责支付罚金、留置费等费用
因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规定,或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我们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您应偿还我们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我们可以从您未使用运输里程的票款或者我们所掌管的您的款项中扣除以上费用。
13.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您应到场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对于您在此项检查中或因您未遵守这些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3.6 安全检查
您应服从政府、机场官员、承运人或我们要求的任何安全控制。
第 14 条 - 连续承运人
我们和其它承运人依据机票或者联程机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公约意义上的单一的运输。
第 15 条 - 损害责任
15.1 芬兰航空公司及涉及您旅程的每一个承运人的责任均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的约束。我们的责任规定如下:
15.1.1 对乘客及其行李造成损坏害的责任限制
15.1.1(a)死亡或伤害情况下的赔偿
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责任没有财务限制。
15.1.1(b) 提前付款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伤,芬兰航空公司必须在确定该人员有权接受赔偿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预付款,以解决即时的经济需要。对于死亡,该预付款不得少于 16,000 特别提款权 (SDR)。预先支付款不应构成责任确认,并且可以抵消基于我们责任的后续总额,但第 15.1.2 (a) 条中规定的情况以及经证明收取预付款的个人由于过失造成或促成损害,或他无权接受赔偿的情况除外。
15.1.1(c) 乘客延误
对于乘客延误,芬兰航空公司应对该损害负责,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该措施的除外。对乘客延误的责任不超过 5,346 特别提款权 (SDR)。
15.1.1(d) 行李的损坏、遗失或其他损坏以及行李延误
如果是托运行李,即使无过错,芬兰航空仍应承担责任,除非行李有缺陷。对于非托运行李,仅在芬兰航空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负责。对于行李延误,芬兰航空公司应对该损害负责,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该措施的除外。如遇行李损坏、遗失或其他损害以及行李延误,责任限于每名旅客 1,288 特别提款权 (SDR)。
15.1.2 其他条款及免责声明:
15.1.2 (a)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方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减轻我们对损害承担的责任。
15.1.2 (b)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一栏中填有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且在该航班和航段的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出具机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作出上述行为。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对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或对损害发生期间执行运输的承运人索赔。
15.1.2 (c) 对于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的规章和法规,或您未遵守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5.1.2 (d) 除本运输条件中的其他具体规定外,我们仅对经证明的直接损失的可赔偿损害负责。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您同意我们对间接、随之引发或任何非赔偿形式的损害概不负责。
15.1.2 (e) 我们对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您的行李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5.1.2 (f) 不得将第 8.3 条中规定的托运行李内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这些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具有特殊价值或个人重要物品,例如钱、珠宝、贵重金属、计算机、照相机、移动电话、电子设备、乐器、眼镜/太阳镜、钥匙、药物、可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股票、债券和其他珍贵文件、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身份证明证件或样本。您对损坏、丢失或其它损害取得赔偿的权力仅限于适用公约范围内。
15.1.2 (g) 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概不负责。
15.1.2 (h) 运输合同,包括本运输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工作人员、受雇人和代表。一般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员、代表和工作人员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15.1.2 (i) 除非有明确声明,否则本运输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公约或适用法律中对我们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的规定。
第 16 条 - 索赔和诉讼时限
16.1 索赔注意事项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充分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
如果您想就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发现损害后立即通知我们,最迟应在收到行李之日起七 (7) 日内。如果您想就托运行李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二十一 (21) 日内通知我们。每份通知均必须为书面形式。
16.2 诉讼限制
如果从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诉讼,则将丧失对任何损害的诉讼权。计算时限的方法应由受理此案件的法庭根据法律决定。
第 17 条 - 其它条件
您和您的行李运输还应遵守其他某些适用于我们及我们采用的规章和条款。这些规定和条件随时可能更改,非常重要。其中可能涉及很多事项,例如运送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孕妇、患病乘客,限制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机上含酒精饮料的消费等。
有关这些事宜的规章和条款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 18 条 - 释义
本运输条件中每一条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并非用于解释文本。
第 19 条 - 修改和弃权
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工作人员、受雇人或代表均无权更改或放弃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
FINNAIR OYJ